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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的生产卫生要求、检验及标签标识
一、包装生产卫生要求
食品包装的卫生控制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卫生控制,防止不卫生食品进入包装,防止包装过程的污染及包装后的再污染。包装生产卫生要求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1号)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五十二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退货或销毁、限制进口、暂停或禁止进口等控制措施。
二、包装检验
GB 31604.1~49-2016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各相关物质及指标的测定方法。
除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有一些推荐性标准,如SN/T 2499-2010《中型食品包装容器安全检验技术要求》规定了不同材料中型食品包装容器安全卫生检验规则与技术要求。针对不同的包装材料中含有的物质检测也有相关的检测方法,比如,DB34/T 1769-2012《复合食品包装袋中2,4 二氨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DB35/T 1851-2019《金属食品罐内涂层中双酚S迁移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DB34/T 2993-2017《食品用纸包装材料中荧光增白剂的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DB34/T 1790-2012《聚碳酸酯(PC)饮用水桶材质鉴别技术规程》及DB21/T 2361-2014《陶瓷酒瓶渗透性测定方法》等。
三、标签标识规定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规定的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在具体产品标准中,也有有关标签的特殊规定,比如,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规定,标签标识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此外,也有一些推荐性标准涉及标签标识的内容,可以参考。如GB/T 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制作要求和标注内容。标准规定,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规格和(或)数量(件数),材质,添加剂,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产品批号,标志,使用说明及其他。当包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和净含量,以及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直接与食品接触部分和(或)部件所含有的添加剂,应标注其在GB 9685中规定的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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