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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 受理
企业条件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企业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设备和参数);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
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8、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查验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申请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申请.
二、审查
审查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2004版)》和《审查细则》 本岗位责任人:市许可证办公室办理人、核查人员、专家、观察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一)审查安排
1、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审查计划;
2、核查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测能力等企业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写出审查意见并进行产品抽样、封样;样品由申请企业送达指定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市许可证办公室进行材料汇总并将审查合格企业的相关材料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应终止审查的,写出终止审查的意见和理由,依据审查结果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现场核查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程序
1、审查组长接受审查通知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
2、现场审查:
(1)审查组预备会议,对现场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2)首次会议,由企业相关人员、审查组成员参加,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作出审查工作安排;
(3)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审查;
(4)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审查结果;
(5)末次会议,向受审企业通报审查结论,听取企业意见,作出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