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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网上售卖食品需实名制

更新时间:2016-06-01 16:26:35 作者: 来源:

 互联网和移动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在线餐饮、食品微商等新型的互联网营销模式。然而,图片上诱人的美食,可能是在居民区、板房,甚至垃圾堆里做出来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2016年的首个执法检查锁定在食品安全领域。

 随着网络订餐和微商等新型业态兴起的,还有在互联网上进行“原生态”营销的自制食品。这些自制食品在淘宝网、朋友圈微商中很常见。在淘宝网的食品频道搜索“自制”两字,结果有1.56万件商品显示。这些“自制食品”大都醒目地标注“无添加”“纯天然”等,以农家秘制和地方特产等名义进行售卖。查询了搜索结果中前十位的淘宝店,只有四家的页面上留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号,以及原料来源和储存方式等重要信息。其他六家均只标注了产地和分量,其他信息一片空白。面对这些问题,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如何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监管,如何重点监管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对这些新问题,这部因“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均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此前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有所涉及。发生纠纷时,由于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多数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条例来处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了明确的说法。它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不仅要审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还要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这会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强审核。

 将原由质量技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药监派出机构,将监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等基层,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强化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民事连带责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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